【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中,若
合同未明确约定发展加盟店的具体义务主体,且加盟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品牌方曾作出相关承诺,则加盟商以品牌方未发展新加盟店构成
违约为由要求解除
合同并返还合作费用的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付某刚与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投资
合同书》,约定付某刚支付15万元合作费用,获得某品牌在平顶山地区的特许独家经营权。
合同手写部分约定:平顶山地区每新增一家品牌店,公司应向付某刚支付合作费用12000元;付某刚在平顶山地区开设品牌门店不需再支付任何合作费用。
合同签订后,付某刚支付了15万元合作费并开设了一家门店。但付某刚认为,公司未在平顶山地区发展新的加盟店,致其通过获取新店合作费用盈利的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
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返还15万元合作费并赔偿损失11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
合同合法有效。付某刚主张公司曾承诺每年发展10-15家加盟店,但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且
合同内容并无此承诺,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进一步阐述:
关于案由:从
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本质是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一审确定案由正确。
关于
合同义务:
合同仅约定“平顶山地区每新增某品牌任何一家店,为付某刚提供合作费用12000元”,但未明确发展新加盟店是公司的
合同义务。
关于举证责任:付某刚主张公司口头承诺由其发展新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作为品牌持有人,公司发展新店却让付某刚收取费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付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凸显了加盟签约时的常见风险。核心教训在于: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尤其是关于品牌方义务、盈利模式等关键内容,任何口头承诺均应转化为书面条款。签约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审阅,避免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
合同而忽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举证能力直接决定诉讼成败,务必保留沟通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创业者切勿轻信“稳赚不赔”的承诺,审慎评估商业模式合理性后再作投资决策。
【案例来源】
(2023)豫13知民终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