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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创业遇纠纷,15万合作费为何未能要回?

【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展加盟店的具体义务主体,且加盟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品牌方曾作出相关承诺,则加盟商以品牌方未发展新加盟店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作费用的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付某刚与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投资合同书》,约定付某刚支付15万元合作费用,获得某品牌在平顶山地区的特许独家经营权。 合同手写部分约定:平顶山地区每新增一家品牌店,公司应向付某刚支付合作费用12000元;付某刚在平顶山地区开设品牌门店不需再支付任何合作费用。 合同签订后,付某刚支付了15万元合作费并开设了一家门店。但付某刚认为,公司未在平顶山地区发展新的加盟店,致其通过获取新店合作费用盈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万元合作费并赔偿损失11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付某刚主张公司曾承诺每年发展10-15家加盟店,但仅提供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合同内容并无此承诺,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进一步阐述: 关于案由:从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本质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确定案由正确。 关于合同义务:合同仅约定“平顶山地区每新增某品牌任何一家店,为付某刚提供合作费用12000元”,但未明确发展新加盟店是公司的合同义务。 关于举证责任:付某刚主张公司口头承诺由其发展新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作为品牌持有人,公司发展新店却让付某刚收取费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付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凸显了加盟签约时的常见风险。核心教训在于: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尤其是关于品牌方义务、盈利模式等关键内容,任何口头承诺均应转化为书面条款。签约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审阅,避免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忽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举证能力直接决定诉讼成败,务必保留沟通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创业者切勿轻信“稳赚不赔”的承诺,审慎评估商业模式合理性后再作投资决策。 【案例来源】 (2023)豫13知民终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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