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
合同中“加盟费一律不予退还”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特许人不发生效力。因双方过错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部分返还加盟费。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郭某崇与濮阳市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站授权合作协议》,约定郭某崇支付2万元加盟费,获得使用该公司品牌标识从事人力资源招工等经营活动的授权。
协议第四条规定:“加盟费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时不再退还”。
合同签订后,因郭某崇的营业执照未能办理,导致其一直未能实际经营。郭某崇要求解除
合同并退还加盟费,遭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郭某崇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郭某崇不服,提起
上诉。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
合同性质,本案符合特许经营
合同特征,而非一审认定的合伙纠纷。某车公司授权郭某崇使用其品牌标识开展经营,郭某崇支付加盟费,双方构成特许经营
合同关系。
关于格式条款,协议中“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系某车公司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该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郭某崇注意该重要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郭某崇不发生效力。
关于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担,因
合同未明确约定加盟店性质及双方办理证照的权利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
合同解除后,某车公司应返还部分加盟费。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某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崇加盟费1万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建议】
本案提醒广大创业者,加盟签约时应仔细审阅
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费用退还的责任限制条款。同时,特许经营企业也应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要条款,避免因未尽提示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来源】
(2023)豫09民终3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