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中,若被特许人存在
违约行为,符合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特许人有权没收保证金。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特许人主张高额
违约金但未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及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4日,张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品牌技术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品牌使用费5万元、保证金2万元及年度管理费等费用,获得公司品牌三年使用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按约定在2022年7月12日前缴纳第二年管理费6000元。
餐饮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张某发出解约通知函,张某表示同意解除
合同。
双方就费用返还及
违约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张某一审诉请确认
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费用5万元;餐饮公司反诉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管理费6000元及
违约金20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
合同于2022年8月17日解除;驳回张某要求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驳回餐饮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及
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一审法院确认
合同解除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维持。
2.关于保证金,
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仅在没有任何
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予以退还”。餐饮公司举证证明张某存在
违约行为,而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完全按约履行义务。故张某要求退还保证金的
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3.关于管理费及
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餐饮公司一、二审中均未充分举证张某应支付20万元
违约金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
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二审中餐饮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张某在
合同解除后继续经营),与本案
合同违约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签订的品牌技术合作协议于2022年8月17日解除;驳回张某要求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驳回餐饮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6000元及
违约金20万元的反诉请求。
【律师建议】
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中,
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与履约证据的完整保留至关重要。被特许人应严格履行付款等核心义务,否则将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特许人欲主张高额
违约金,则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损失及计算依据。律师建议:签约前审慎评估
合同条款,特别是
违约责任条款;履行中严格依约行事,并保留完整证据,方能有效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
(2023)豫16民终2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