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
合同中“
合同费用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因排除被特许人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合同因被特许人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时,法院将综合考虑特许人提供资源、服务的情况以及
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等因素,酌情判定特许人返还部分
合同费用。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5日,王某强与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区域公司”经销协议》,约定王某强支付30万元“生产定金”后,成为“柚调节力”智能训练仪在当地的独家特约经销商。
合同约定该定金不予退还,王某强需在一年内完成1000台销售任务。
王某强在河南许昌开设一家门店后,因持续亏损于2024年2月闭店,并于2024年3月5日向柚健康公司发函要求解除
合同并返还定金。柚健康公司不同意解除
合同及退款,王某强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
合同特征,双方约定“生产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其排除了王某强的主要权利。
法院认为,考虑到柚健康公司已提供门店装修、经营资源、培训等服务,且王某强已实际使用这些资源经营一段时间,酌情判定柚健康公司返还王某强8万元。
柚健康公司不服
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定
合同解除后果时,已充分考虑王某强使用经营资源的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酌定返还8万元并无不当,故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1. 二审驳回柚健康公司
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王某强与柚健康公司签订的《“区域公司”经销协议》于2024年3月6日解除;柚健康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强生产定金8万元;驳回王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启示】
本案为特许经营加盟商敲响警钟,也为特许人规范运营提供重要指引。
对于加盟商而言,签约前务必审慎审查
合同,特别是关于费用退还、
违约责任等格式条款。法院虽可认定“不退费”条款无效,但退款比例将严格依据特许人已提供资源与服务的价值酌情判定,无法保证全额返还。
对于品牌方(特许人),应避免设置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内容,同时必须注重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留存提供培训、运营支持等服务的完整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是证明自身履约情况、减少退款金额的关键。
【案件来源】
(2024)豫01知民终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