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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能否退还?法院:经营期限不足可部分返还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中“所有费用一经交付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因排除被特许人主要权利而无效。若加盟费对应整个合同期,但被特许人实际经营期限不足,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部分返还。单方违约与否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沟通行为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周某康与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周某康支付综合指导服务费、物流配送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获得品牌特许经营权。 周某康共计支付280,218元,并投入23.4万元进行装修。店铺开业后经营状况不佳,于2024年3月闭店,4月注销营业执照。周某康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运营指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公司则反诉主张周某康单方违约,应支付未结费用及违约金。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合同虽合法有效,但“费用不退”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关于10万元加盟费,尽管合同未书面约定,但结合转账记录及双方陈述,法院认定该笔费用属实。鉴于合同期限三年,周某康实际经营约两年,酌定返还加盟费3万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周某康闭店后通过微信告知公司工作人员,对方曾承诺退还押金,结合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支持返还保证金1.98万元。 周某康主张的装修损失及其他设备费用,因属经营必要投入且已实际使用,不予支持。李某东、禹某鹏作为公司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公司反诉要求支付第三年费用及违约金,因合同解除,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确认双方《特许经营合同》解除; 2.工某乙公司返还周某康加盟费3万元、履约保证金1.98万元,合计4.98万元; 3.驳回周某康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工某乙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其一,合同条款应尽可能书面化、明确化,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履行争议;其二,“费用一概不退”等格式条款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合理设置费用退还与分摊机制;其三,应严格区分公司行为与股东/员工个人行为,避免财产混同,防范个人连带责任风险。律师应引导客户在合同订立、履行及解除各阶段注重证据固定,尤其是通过书面沟通确认关键事实,为潜在纠纷预留举证空间。 【案例来源】 (2024)豫01知民终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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