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中,若加盟方主张退还保证金,需举证证明自己已按
合同约定履行了使用品牌、统一装修、规范经营等义务。如无法举证,即使加盟总店已不存在,加盟方亦难以要求退还保证金。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张某某与胡某某签订《某某小吃店加盟
合同》,约定张某某支付保证金12,800元,获得在伊宁市使用胡某某品牌经营小吃的权利。
合同明确,若乙方
违约,
合同自行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张某某称其按约经营至2021年11月因经营不善停业,多次向胡某某催讨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
胡某某辩称,张某某未按
合同要求进行统一装修,门头、营业执照等均不符合加盟标准,自开业起
合同已自动解除,保证金不应退还。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对签订
合同及支付保证金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履行了
合同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品牌、按统一标准装修、从被告处进货等履行
合同的行为。庭审中,其对店面名称、进货数量等关键问题均未作答,无法证明自己履约。
张某某提出胡某某不符合“两店一年”的加盟资质,但法院认为
合同已实际履行,胡某某提供了指导与服务,即便
合同无效,张某某也应对其付出支付对价,且保证金数额不高,故不支持退还。
【裁判结果】
伊宁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7元由其负担。
【律师建议】
第一,
合同履行须“留痕”。加盟方应系统保存装修记录、进货凭证、品牌使用等履约证据,否则主张权利时空口无凭。第二,
合同条款需“细读”。签约前应审慎理解保证金返还条件及
违约后果,避免盲目签约。第三,诉讼策略忌“单边”。不能仅以对方资质瑕疵主张
合同无效,更需夯实己方履约事实。律师建议,特许经营活动中应建立专项履约档案,将日常经营行为转化为有效法律证据。
【案例来源】
(2025)新4002民初8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