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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关门,保证金该退吗?法院:原告未尽举证责任,驳回诉请

【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若加盟方主张退还保证金,需举证证明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使用品牌、统一装修、规范经营等义务。如无法举证,即使加盟总店已不存在,加盟方亦难以要求退还保证金。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张某某与胡某某签订《某某小吃店加盟合同》,约定张某某支付保证金12,800元,获得在伊宁市使用胡某某品牌经营小吃的权利。合同明确,若乙方违约合同自行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张某某称其按约经营至2021年11月因经营不善停业,多次向胡某某催讨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 胡某某辩称,张某某未按合同要求进行统一装修,门头、营业执照等均不符合加盟标准,自开业起合同已自动解除,保证金不应退还。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对签订合同及支付保证金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品牌、按统一标准装修、从被告处进货等履行合同的行为。庭审中,其对店面名称、进货数量等关键问题均未作答,无法证明自己履约。 张某某提出胡某某不符合“两店一年”的加盟资质,但法院认为合同已实际履行,胡某某提供了指导与服务,即便合同无效,张某某也应对其付出支付对价,且保证金数额不高,故不支持退还。 【裁判结果】 伊宁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7元由其负担。 【律师建议】 第一,合同履行须“留痕”。加盟方应系统保存装修记录、进货凭证、品牌使用等履约证据,否则主张权利时空口无凭。第二,合同条款需“细读”。签约前应审慎理解保证金返还条件及违约后果,避免盲目签约。第三,诉讼策略忌“单边”。不能仅以对方资质瑕疵主张合同无效,更需夯实己方履约事实。律师建议,特许经营活动中应建立专项履约档案,将日常经营行为转化为有效法律证据。 【案例来源】 (2025)新4002民初8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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