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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方以“业务调整”为由终止加盟合同,构成违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明确“总部业务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特许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将本案要点整理如下: 【裁判要旨】 1.加盟合同中“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均不退还加盟费”的条款,在结合其他违约责任条款整体考量后,可不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2.特许方因“总部业务调整”终止合同,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3.合同履行期间较长且加盟方已实际使用特许资源的,加盟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特许方违约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5年,张某文与山西天天某某速递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签订《天某快递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2.8万元及保证金2000元,合同约定“无违约,长期有效”。2021年,因总部业务调整,快递业务停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文诉请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一、二审法院认为业务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判决仅退还保证金,不支持违约金。张某文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法律适用错误:一、二审法院引用已废止的《合同法》而非《民法典》审理2021年发生的争议,适用法律错误。 2.不构成不可抗力:“总部业务调整”属于正常商业风险,非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特许方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 3.违约金条款有效: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10万至50万元违约金,张某文主张10万元违约金应予支持。 4.加盟费不予退还:合同已履行近六年,张某文已享有特许经营资源并获利,加盟费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维持退还保证金2000元的判决; 3.改判山西天天某某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文违约金10万元; 4.驳回张某文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加盟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特许方不得以“业务调整”等商业风险为由随意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后果。加盟方在签约时也需审慎评估合同条款,防范格式条款风险。 【案例来源】 (2023)最高法民再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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