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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K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LKK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LKK的委托,指派我担任LKK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委托手续已经提交贵院),现根据本辩护人查阅公安机关移送贵院案卷材料,辩护人现提出辩护意见,供审查起诉时参考: 犯罪嫌疑人LKK自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即危险驾驶罪,本辩护人尊重其认罪,辩护人对贵院拟认定LKK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因LKK具有危险驾驶罪的属于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认为贵院依法可以对LKK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LKK涉嫌的危险驾驶罪属于一般危险驾驶犯罪情节,LKK涉嫌的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LKK在人车较少的时段和路段醉驾自动停止醉驾、驾驶距离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属于情节轻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办发〔2023〕187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LKK涉嫌的危险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法定或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XZX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4XX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LKK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Xmg/100mL。 (一)通过在案证据可以看出LKK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办发〔2023〕187号)第十条“(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LKK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不具有【原《XX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原X检发办字〔201X〕XX号)第七条及现行ZZQ检察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相关规定】下列从重处罚情形即“(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闹市区、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等机动车,驾驶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拼装、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六)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七)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八)在诉讼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隐瞒身份、拒不到案、逃跑等逃避法律追究的;(九)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或者在诉讼期间又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十)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通过在案证据还可以看出LKK醉酒驾驶机动车,LKK也不具有【XXZZQ人民检察院《轻型犯罪不起诉(相对)工作指引》第8条“危险驾驶罪(醉驾)”规定)】审查起诉机关不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一)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包括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三)驾驶正在营业的营运客车、校车、单位通勤车、中型以上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作业车、救护车、消防车等机动车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五)未严格按照核定人员、重量及车速驾驶的,存在无驾驶资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形的;(六)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具有逃避、抗拒、阻碍情形的,存在威胁、打击、报复、贿赂执法司法人员、证人、鉴定人,或者伪造证据、让他人顶罪等妨害司法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三年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因醉酒驾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刑事追究的。”这些情形。 三、贵院审查起诉程序拟认定LKK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或“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具有逃避、抗拒、阻碍情形的”严重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在案无证据证实LKK知道或明知其驾驶车辆在短距离路段时公安机关在依法检查及停车后公安机关在对其依法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办发〔2023〕187号)第十条规定的“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曹红虹、杨先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意见》保留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做出了学理解释,认为“对于发现前方正在进行依法检查,驾车逃跑或者弃车逃跑的,属于逃避依法检查。”。 根据以上司法文件的立法本意及学理解释,本辩护人认为,“逃避”通常表现为看见或者察觉到前方执法人员正在进行依法检查,掉转车头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大量饮水或者再次饮酒等行为。“阻碍”通常表现为抗拒检查行为,如不配合呼气检测导致未能读取有效呼气检测结果,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抢夺呼气检测仪器或者血样、取血设备,围堵、推搡、抓挠、挣脱执法人员等轻微肢体冲突行为,轻微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等等。 辩护人认为认定嫌疑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或“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须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具备下列法律事实条件: 1.嫌疑人知道或明知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表现为嫌疑人看见或者识别、发现、察觉到有关人员是公安机关机关执法人员即警察。 2.公安机关开始对依法检查嫌疑人。 3.具有执法权的警察对嫌疑人实施检查。 4.嫌疑人在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检查时或正在进行依法检查过程,有上述“逃避”“阻碍”行为。 但在本案中LKK停车前及停车后不具备认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或“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以上法律事实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在案无证据证实LKK知道或明知其驾驶车辆短距离路段公安机关在依法检查。 在当时凌晨2时左右人行道树木挡光环境下,昏暗情形下,在路面平视时可以推理是近视人员的LKK(详见LKK交警现场照片带有近视镜)视物不清符合常理,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 2.公安机关未开始依法检查LKK。 随案的散页材料2024年4月17日YSJ《询问笔录》陈述内容和LKK的所有《讯问笔录》供述内容可以看出,“两个”人员没有在LKK停车前及停车后明示他们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 3.LKK在下车后未识别、发现、察觉“两个”人员是公安机关机关执法人员即警察。 在当时凌晨2时左右有人行道树木挡光环境下,且LKK与该“两个”人不是近距离而是远距离情形下,在路面平视时可以推理LKK为近视人员视人不清符合常理,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LKK第4次《讯问笔录》(4页)(2023.6.27)(侦查卷2P38--P42)“,后来那2个人追过来了,那两个人过来把我抓获了,我发现他们是警察,他们问我是不是喝酒了,我当时就承认了”,其实此处“警察”不是有执法权的民警(详见下面的论证)。 4.在未表明任何身份含未表明警察身份的两人到LKK跟前时,LKK才发现自认是“警察”,后据了解其不是有执法权的民警而是辅警,LKK无“逃避”“阻碍”行为。 《受案登记表》1页(侦查卷1P1)记载“023年06月01日02时34分许,LKK酒后驾驶新MX1RXX号小型轿车在XXX市XX东路XX宾馆前路段行驶时,被我局XX路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中认定“执行民警”有误;XXX市公安局向XX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书》【X公(交)诉字(2023)8XX号】(侦查卷1P14--P16)中“2023年06月01日由X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认定“执勤民警”有误;X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2份《抓获经过》(2023.06.01)ABLT. 、YSJ(侦查卷2P5--P6)中自认“执勤民警”有误;2份2023年6月6日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民警(牛天翔、王建科)的《到案经过》(侦查卷2P9--P10)陈述“执勤民警”有误。 发现LKK的其中一个人也就是LKK自认是“警察”其中之一的YSJ其实不是“民警”,随案的散页材料2024年4月17日YSJ《询问笔录》中未反映YSJ及其同事是民警,其实YSJ《询问笔录》随附调查人员从公安信息系统中调取的YSJ的《人员基本信息》中明确表明“职业”是“辅警”。在案也无证据证明另外一人是“民警”。 依据《XX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XX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规定,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依该条例辅警不具有执法权。 5.前述两人即使是警察,在无证据证实他们向LKK表明警察身份时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检查,不能认定该两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6.随案的散页材料2024年4月17日YSJ《询问笔录》中第3页其陈述“LKK驾车驶入XX东路后,又倒车停在XX 宾馆停车场旁边的巷道,车停了他下车就向XX宾馆后院走,我们就发现他的异常,我们就过去看看,结果发现LKK躺在一辆车的下面, 他身上有明显的酒气,我们就把他抓获了”证实LKK下车就向XX宾馆后院走不是跑。 7.X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经依法侦查查明”部分也未认定交通警察到场之前LKK有“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具有逃避、抗拒、阻碍情形的”情形。 (二)在未表明任何身份的两人到LKK跟前时,LKK才发现自认是“警察”,并如实说了其喝酒的事无逃避或阻碍情形,后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警察到场后开始依法检查。详见X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2份《抓获经过》(2023.06.01)ABLT. 、YSJ(侦查卷2P5--P6)“LKK在被抓获过程中无逃跑、无阻碍、无抗拒执法等行为的发生。”。 (三)LKK在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警察到场后依法检查过程中,LKK均是积极、主动配合交警依法检查。 LKK使用呼气式泗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的检测单2份均是明确载明“主动”呼气检测、照片2幅“主动”呼气检测显示(详见侦查卷2P55--P59);2份2023年6月6日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民警(XXX、XXX)的《到案经过》(侦查卷2P9--P10)内容“在到案期间,LKK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隐瞒、毁灭证据、逃脱等情况。”足以证实LKK无逃避、阻碍交警执法检查情形。 (四)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侦查机关X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未认定LKK危险驾驶“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具有逃避、抗拒、阻碍情形的”客观的、合法的。 综上所述,贵院拟认定LKK危险驾驶“逃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具有逃避、抗拒、阻碍情形的”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LKK依现行的法律、刑事司法政策、危险驾驶罪的检察司法政策相关精神规定,可对LKK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LKK具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 (二)LKK具有自动停止驾驶车辆的情节,属于犯罪中止。 LKK的所有《讯问笔录》供述和随案的散页材料2024年4月17日YSJ《询问笔录》中第3页其陈述“LKK驾车驶入XX东路后,又倒车停在XX宾馆停车场旁边的巷道,车停了他下车就向XX宾馆后院走,我们就 发现他的异常,我们就过去看看,结果发现LKK躺在一辆车的下面,他身上有明显的酒气,我们就把他抓获了”完全可以证实。 (三)LKK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LKK第一次到案就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且认罪认罚。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四)LKK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前科劣迹。 (五)LKK因本案危险驾驶依法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惩罚。 LKK在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了7天,详见XXX市公安局《拘留证》(23.6.14)、《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23.6.19)、《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侦查卷1P4--P8)。2023年12月21日XXXXX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X公(交)行罚决字(2023)65XXXXXX00465956号】(见侦查卷2P75)已经对LKK因危险驾驶(醉酒驾驶)作出了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辩护人认为LKK实际已经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惩处。 (六)LKK有两位年老多病的父母需时常陪侍赡养、两个女儿一个正在上学一个在学前更需要抚养教育,爱人无业需要扶助。建议给为了LKK家庭、老人、子女安宁、家和,给LKK一个从宽不起诉的机会。LKK愿意积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情节轻微,严重情节依法无法认定,LKK具有以上情节,且LKK未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请检察机关给LKK给予从宽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盼。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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