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K徇私舞弊减刑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GTK的委托,指派我担任GTK徇私舞弊减刑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委托手续已经提交贵院),现根据本辩护人查阅侦查机关XCJ人民检察院移送KEL市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以及KEL市人民检察院移送KEL市人民法院的案卷材料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GTK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视为自首情节、对涉案减刑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审判机关依法可以做出免于刑事处罚。
一、GTK虽然有接受罪犯WWY家属的请吃和收取财物的行为,但GTK所涉罪犯WWY的徇私舞弊减刑罪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从侦查卷1P1--P8中XCJ人民检察院对GTK移送审查
起诉的XCJ检移诉〔20X3〕Z1号《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重要事实理由来看,“GTK在明知罪犯WWY严重违反监规的情况下,要求监区副监区长ZPP对罪犯WWY只作口头批评教育,未作扣分处理”,后“在被告人GTK的关照下监区20X0年10月为罪犯WWY呈报表扬,”,后“20X1年第一季度为该犯提请减刑,导致罪犯WWY违规减刑7个月。”。从侦查机关的以上认定可以看出是因GTK明知WWY“私自持有违禁品UU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未作扣分处理”后面给其通报表扬后报减刑而对GTK立案追究徇私舞弊减刑刑事责任的,但辩护人全面查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送、移送法院的在案全部案卷证据,客观公正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涉罪犯WWY“私自持有违禁品UU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未作扣分处理”的结果,虽然GTK因疫情隔离不在岗情况下通过他人电话反映UU事件表达了其先口头教育批评调查UU来源再说的意见,但“未作扣分处理”的结果,并非GTK一个人的行为主导、决定的结果,事实上是罪犯WWY使用UU违规情形发生时,其所在L监区(原S监区)的罪犯WWY的在岗主管民警暨副监区长ZP、监区长ABL、当时监区在岗的参会民警共20人对罪犯WWY“私自持有违禁品UU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事件召开专门会议集体评议,且有人提出“不扣分不行”的意见,参会人集体决定做出不扣分口头批评教育的处理结果。
上述观点的理由和证据如下:
1.《
起诉意见书》中也确认认可“时任KEL监狱L监区监区长ABL笔录”证实其“主持在岗民警开会评议如何处理该犯”的事实。
2.ZPP(L监区副监区长、罪犯WWY主管民警、20X0年5月份许可使用UU的在岗民警)两份《询问笔录》中的陈述
(1)在20X3年5月4日16时2X分至18时2X分XCJ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第一次)(侦查卷XP88--P97)的陈述:
问:你是罪犯WWY的主管民警吗?
答:是的。
......
问:你们是否召开了调查结果碰头会?
答:开了,当时我和XXX在会上的意见是对WWY进行扣分处理,其他民警的意见都是批评教育,所以会上定的都是对罪犯WWY批评教育。
问:你们对罪犯WWY持有并使用UU事件的调查的结果是什么?
答:初步调查我们认为UU可能是民警LWD交由罪犯WWY使用,该犯干活后私自携带至监舍并使用。
问:调查结果是否向GTK汇报?
答:我和ABL监区长通过电话向教导员GTK汇报了,也向FZH副监区长做了通报。
问:他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答:同意监区作出批评教育的集体决议,口头批评教育。
问:你作为主管民警,对罪犯WWY的处理持什么意见?
答:当时我在会议上提过进行计分考核扣分处理,会议上大部分民警持批评教育处理意见,最终就进行了批评教育处理。
(2)ZPP20X3年5月2X日20时40分至22时01分《询问笔录》(第2次)(侦查卷XP98--P104)
......
问:你们是否召开了调查结果碰头会?
答:开了,当时我和LFJ在会上的意见是对罪犯WWY进行扣分处理,其他民警的意见都是批评教育,所以会上定的都是对罪犯WWY批评教育。
......
问:你作为主管民警,对罪犯WWY的处理持什么意见?
答:当时我在会议上提过进行计分考核扣分处理,会议上大部分民警持批评教育处理意见,最终就进行了批评教育处理。
3.FZH(L监区副监区长)20X3.5.4XCJ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1份(侦查卷XP105--P113)
问:你认为当时给予罪犯WWY批评教育是否合适?
答:我认为不合适。根据当时的规定应该给予计分考核扣分处理,但我进入监管区以后,这个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是由于但是监区集体评议后以批评教育处理完毕,我就没有再提出反对意见。
4.ABL(L监区监区长)20X3年5月5日11时28分至14时2X分《询问笔录》1份(侦查卷XP114-P122)
问:你们是否召开民警会议研究如何处理罪犯WWY持有UU的情况?处理结果是什么?
答:是的,开会了,20多个人参加,ZPP介绍完情况,说大家讨论一下。会议上意见不统一,有一两个干警(名字记不清楚了),说不扣分不行,别的犯人看的呢,ZPP说教导员的意思是批评教育,不扣分,当时ZPP这样说了以后,就没有人再反对了,都同意批评教育,不扣分。
......
问:给予罪犯WWY批评教育处理后,你有没有考虑过给予该犯进行计分考核扣分处理?
答:集体研究以后,我再没有考虑过,也没有再提过这个事,也没有其他人再提这个事。
5.RRM(监狱L监区刑罚
执行干事)20X3年5月31日11时09分至13时41分《询问笔录》1份(侦查卷XP134-P142)陈述
......
问:罪犯WWY持有UU的情况,你是否知道?
答:知道。20X0年9月份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监区下午组织开会通报的。我就是这时候才知道罪犯WWY持有UU在监舍看DY这个事情。
问:针对罪犯WWY持有UU并看DY这个事情,你们是如何开会研究的?
答:开会的人员有我、监区长ABL、副监区长ZPP、监区侦查干事HSL、教育干事NEX和LFJ、狱政管理干事XX、安全生产干事XX、可能还有两个人,我记不清楚了。会上监区长ABL说今天叫大家开会是研究一下罪犯WWY持有的UU并看DY这个事情的处理。先ZPP副监区长介绍情况,他说罪犯WWY持有的UU可能是哪个民警的,为了保护民警,鉴于该犯平时表现良好,干活积极,给他一次机会,建议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看大家有没有不同意意见。当时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会议最后定的就是对该犯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
问:你们当时是否有人做会议记录?
答:是我做的会议记录,是当时做的还是过了几天补的会议记录,我现在记不清楚了,谁安排我做的记录我现在想不起来了。
问:你作为刑罚
执行干事,对罪犯WWY持有UU并在监舍看DY,给予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是否提出过异议?
答:开会讨论处理意见的时候我没有提出异议,因为为了保护民警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6.GTK的第1次(20X3.4.2X)、第2次(20X3.5.5)、第3次(20X3.5.2X)、第4次(20X3.5.2X)4份《讯问笔录》(侦查卷XP1--P32)中的供述。
7.S监区会议记录本(20X1.9.23)(侦查补充卷1--1P123--P124)、KEL监狱《情况说明》(20X1.9.23)(侦查补充卷1--1P12X)证实,在岗民警对罪犯WWY就UU事件进行集体评议结果是一致同意对其做批评教育处理。
以上在岗民警集体评议程序符合《XXXXXXXX监狱管理局X狱发〔20X0〕2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侦查卷1P92--P114)第四章“考核方法”中第十二条“罪犯加扣分应经监区干警集体研究”的程序要求和规定。
(二)案涉罪犯WWY“私自持有违禁品UU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当时监区集体表决决定“未作扣分处理”批评教育的实际原因、真正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重要原因,是罪犯WWY的主管民警、在岗监区长、副监区长、当时监区在岗的参会民警及GTK担心允许罪犯使用UU使用的相关民警受牵连被追究责任,出于保护允许罪犯使用UU使用相关民警和干部,导致罪犯持有UU未被考核扣分,GTK徇私、舞弊不是主要原因、直接原因、重要原因、唯一原因。该重要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ZPP(L监区副监区长、罪犯WWY主管民警、20X0年5月份许可使用UU的在岗民警)20X3年5月4日16时2X分至18时2X分XCJ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第一次)(侦查卷XP88--P97)的陈述:
问:那UU你们是在哪里发现的?
答:因为当时UU出现在罪犯WWY身上,是教育组民警安排干活使用,然后WWY私自将UU带回监舍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使用,我们为了保护我们民警不被处理,所以就没有深究了,所以就没有调查UU的具体来源和去向,后来我听LWD说UU里面什么都没有了。
2.ABL(L监区监区长)20X3年5月5日11时28分至14时2X分《询问笔录》1份(侦查卷XP114-P122)陈述
问:你提出你的意见以后,为什么GTK要坚持对罪犯WWY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
答:......我认为GTK这样处理是考虑到不要被领导批评,保护大家,要在十几个监区里争先创优......。
3.RRM(监狱L监区刑罚
执行干事)20X3年5月31日11时09分至13时41分《询问笔录》1份(侦查卷XP134-P142)陈述
问:针对罪犯WWY持有UU并看DY这个事情,你们是如何开会研究的?
答:开会的人员有我、监区长ABL、副监区长ZPP、监区侦查干事HSL、教育干事NEX和LFJ、狱政管理干事SL、安全生产干事LL、可能还有两个人,我记不清楚了。会上监区长ABL说今天叫大家开会是研究一下罪犯WWY持有的UU并看DY这个事情的处理。先ZPP副监区长介绍情况,他说罪犯WWY持有的UU可能是哪个民警的,为了保护民警,鉴于该犯平时表现良好,干活积极,给他一次机会,建议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看大家有没有不同意意见。当时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会议最后定的就是对该犯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
......
问:你作为刑罚
执行干事,对罪犯WWY持有UU并在监舍看DY,给予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是否提出过异议?
答:开会讨论处理意见的时候我没有提出异议,因为为了保护民警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4.GTK的第4次(20X3.5.2X)《讯问笔录》(侦查卷XP2X--P28)、第5次(20X3.7.2X)(侦查卷XP29--P32)《讯问笔录》中“怕牵涉民警进来”“保护干部”“害怕干部受牵连影响”的供述。
(1)GTK的第4次(20X3.5.2X)《讯问笔录》(侦查卷XP2X--P28)
问:谈谈你们对UU来源的定性?
答:因为考虑到是民警带犯人干活,怕民警牵扯进来,就没有去仔细调查UU的来源。20X1年6月低,就是狱内侦查科调查以后,我们支委开会讨论怎么定性这个UU的来源,当时有我、ZPP、FZH,还有谁想不起来了,因为疫情,人不全,讨论的结果是统一口径:罪犯WWY持有的UU是厂房捡到的,当时也没有人提出其他异议,都同意按照这个口径定性这个UU的来源。谁提议"UU是厂房捡到的"这样定性也想不起来了,反正都同意这样定性。
问:谈谈罪犯WWY调监区的情况?
答:20X1年7月份,狱内侦查科XXXX通知将罪犯WWY调到十监区;因为罪犯WWY持有UU看DY事件,狱内侦查科建议将该犯调十监区。
问:罪犯WWY调监区时你作了什么指示?
答:知道他要调离监区前,我们支委,我、ZPP、FZH,开会讨论。支委会决定UU是“厂房捡到的”,这样定性以后,考虑可能还有人会调查此事,害怕把当时五楼干活的民警牵扯进去,......。
审判长,根据在案本案罪犯WWY被20X2年6月被民警许可使用UU且管理不当致使罪犯持有UU到监舍看DY,确实涉及到许可使用UU的民警、主管民警、在岗民警、在岗监区领导、调查UU事件的民警的利益,是相关民警要被处分、被追究责任、甚至可能被除名、被开除的切身重大利益,根据司发(2015)6号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侦查卷1P89---P91)“二、警察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视为情节严重,依照《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对参与涉案罪犯UU事件集体评议的民警及GTK出于保护民警未考核该罪犯,是有现实原因、现实需求的,保护民警的目的和结果是也是客观存在的。
(S)GTK是在外隔离基于ZPP的隐瞒真实情况的汇报、不了解道UU来源等全面情况下,表达对罪犯WWY只作口头批评教育的意见。
至XCJ人民检察院调查GTK时,GTK还不知道UU在20X0年6月是ZPP许可罪犯持有使用的情况。GTK在监区召开前述会议前发表其意见时,因疫情原因在监区外隔离不在岗,不了解UU来源的具体情况,发现罪犯持有UU时GTK不在岗,其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GTK只是听ZPP的隐瞒真实情况的“汇报”而发表的个人意见。
GTK对罪犯WWY口头教育批评的意见,在开电话支委会时,先是罪犯WWY的主管监管民警又是L监副区长还是允许使用该罪犯使用UU监管不力的ZPP向GTK在电话里提议批评教育的,GTK在不知道罪犯使用UU具体情况下根据ZPP批评教育的意见而表达的批评教育个人意见。该事实有ABL(L监区监区长)20X3年5月5日11时28分至14时2X分《询问笔录》1份(侦查卷XP114-P122)中的陈述中“问:罪犯WWY持有UU的情况发生后,你们如何研究处置的?答:GTK当时在监区外面,我和ZPP在岗,他是.支部..,这事情要给他汇报的。ZPP在办公室说前面我给GTK打电话了,GTK说批评教育一下,就不要扣分了;我对ZPP说我们以支委会名义和GTK开个电话会,ZPP把电话打过去,开的免提,ZPP介绍了情况,提议批评教育,不扣分,GTK说"批评教育就批评教育嘛",我说不扣分不行,这么严重的事情这样处理不对,出了这么大事不扣分,不处理怎么行。GTK还是坚持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我想既然他和ZPP都同意批评教育,不分,然后我也就没说什么了”;“问:你觉得给予罪犯WWY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认为不合适,持有U 盘不是一般的违纪,不扣分可能引起监区违纪率升高,影响不好。当时我、GTK、ZPP通过电话开了支委会,ZPP提出进行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GTK也同意,ZPP私下给我讲罪犯WWY是GTK的耳目,平时表现不错,所以才在支委会和干警评议会上决定给予该犯批评教育,不扣分处理。”
(四)即使GTK有给先ZPP提出不扣分口头批评教育的情形,但在案的ZPP的两次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在集体会上其本人提出了“考核扣分”明确意见,也就是ZPP并没有同意GTK的意见。
(五)对罪犯WWY持有UU事件处理开会表决,GTK没有向参会人员私下特别交待对该罪犯给予照顾或说情的情形,没有以监区领导身份向前述参会监区领导、民警指示或施压的恶劣情节。
(六)要求GTK对已经经过监区在岗领导、民警集体表决的对罪犯WWY“口头批评教育”“不考核扣分”结果不认可、启动推翻程序,确实也难以为情,GTK确实也担心牵涉与UU的有关民警受牵连,对GTK个人来说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程序权限依据。
(七)罪犯WWY通报表扬也是主管民警审查确认再报监区长会议,监区长会议参会人员集体表决决定的,不是GTK一人主导的。
(八)罪犯WWY减刑是主管民警、
执行民警排查、审查确认、再报监区长会议表决,监区长会议参会人员集体表决决定的,不是GTK一人主导的。
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规定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1日司法部令第130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
执行部门审查。”第二款规定“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
执行部门审查。”第S款“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在案的罪犯WWY减刑档案可以证实。
(九)综上事实说明GTK接受罪犯家属请吃、收受财物“徇私”的行为,参与对罪犯WWY未考核扣分、通报表扬、减刑的程序中未提出反对的默认“舞弊”行为,对罪犯WWY未考核扣分、通报表扬、减刑结果的作用较小,GTK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
(十)辩护人认为,在客观存在上述案件事实情况下即使GTK未接受罪犯家属请吃、未收取罪犯家属的财物情形下,罪犯WWY未考核扣分、通报表扬、减刑的减刑的结果,肯定还会形成。
(十一)据被告人GTK供述,罪犯WWY“私自持有违禁品UU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事件,20X1年6、7月KEL监狱专门就此事调查过,据说KEL监狱向XX监狱管理局汇报过,KEL监狱只是对罪犯WWY做调离监区,也没有对罪犯罪犯WWY“私自持有违禁品UU并在监舍DS上观看DY”进行扣分考核,也没有对罪犯的减刑程序进行撤回或撤销。该情况可能涉及KEL监狱对监区就罪犯WWY不考核扣分、通报表扬的追认确认,对监区减刑的再次确认,提请贵院作为审查
起诉机关给予调查核实,以便审查
起诉机关对被告人GTK依法做出客观、合法、公正的审查
起诉结果。
上述线索有GTK的第4次(20X3.5.2X)《讯问笔录》(侦查卷XP2X--P28)供述:
问:谈谈你们对UU来源的定性?
答:因为考虑到是民警带犯人干活,怕民警牵扯进来,就没有去仔细调查UU的来源。20X1年6月低,就是狱内侦查科调查以后,我们支委开会讨论怎么定性这个UU的来源,当时有我、ZPP、FZH,还有谁想不起来了,因为疫情,人不全,讨论的结果是统一口径:罪犯WWY持有的UU是厂房捡到的,当时也没有人提出其他异议,都同意按照这个口径定性这个UU的来源。谁提议"UU是厂房捡到的"这样定性也想不起来了,反正都同意这样定性。
请公诉机关、一审法院予以调查核实认定。
(十二)GTK作为监区教导员,其配合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罪犯日常监管改造及刑罚
执行工作,在教导员不在岗时在岗监区长应当对罪犯改造和刑罚
执行当担其责任。
XX监狱体系标准第S部分《岗位职责》(侦查卷1P56-P64)“监狱监区教导员岗位职责规范”具体分工中“16配合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罪犯日常监管改造、狱内侦查、刑罚
执行、生活卫生工作要求”(侦查卷1P63)规定,GTK作为监区教导员配合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罪犯日常监管改造及刑罚
执行。
《监狱监区长岗位职责规范》(侦查补充卷1-1P111--P114)第2“职责权限”中规定,“在监狱.委的领导下,主持监区全面工作”,第13“配合教导员工作要求”中“13.1做好本监区的罪犯改造、生活卫生工作要求”。
综上所述,对罪犯WWY使用“UU”未考核扣分做出批评教育处理,是当时监区在岗民警、监区长、副监区长集体决定的,对罪犯通报表扬、减刑也是监区按规定报送的,虽然GTK有徇私舞弊的成分,但非GTK一个人的行为能够完成的,另外20X1年6、7月份监狱调查过UU事件未做出处理默认了减轻结果。辩护人认为GTK的行为即使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依情依理依法应属于GTK徇私舞弊减刑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恳请法庭予以认定为盼。
二、GTK徇私舞弊减刑罪情节轻微,依法属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对GTK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基于前述事实理由,GTK徇私舞弊减刑罪确实属于情节轻微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以上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可以对GTK做出构成犯罪及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不是放纵GTK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GTK是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分的。
S、GTK犯罪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立案决定书落款日期虽然是20X3年4月2X日,但XCJ人民检察院20X3年7月2X日XCJ检移诉〔20X3〕Z1号《
起诉意见书》(侦查卷1P1)明确载明“同年4月2X日经...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故本案侦查机关是20X3年4月2X日决定立案的,是20X3年4月2X日第1次讯问GTK的,是20X3年4月2X日第1次对GTK采取强制措施的,但GTK20X3年4月2X日在侦查机关未对其涉嫌的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GTK通过自述材料20X3年4月2X日《事情经过》2份(第1份2页侦查卷XP33--P34;第2份3页(侦查卷XP35--P37)等向侦查机关交待了其犯罪事实,且在讯问过程中如实客观供述述了其犯罪事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
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
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依以上规定可以对GTK免于处罚。
四、GTK认罪态度好,且深刻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GTK在案的未被讯问、未被立案前的两份《事情经过》20X3年4月2X日《事情经过》2份(第1份2页侦查卷XP33--P34)、第2份3页(侦查卷XP35--P37);20X3年4月2X日1份《悔过书》1页(侦查卷XP39--P40)、20X3年5月5日《情况说明》1份(侦查卷XP38)及所有《讯问笔录》《悔罪书》都能看出,GTK在侦查阶段就如实全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审查
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今天的法庭上也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五、GTK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前科劣迹。
六、GTK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工作积极、成绩突出,多年多次被评为..XX员、..XXX员、先进工作者。详见在案案卷侦查卷XP20--P34、侦查补充卷X-1P8--P110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
七、GTK自己明确表示积极自愿就收受罪犯家属财物折价上缴国家,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GTK具有以上法定、酌定免除刑罚的情节,请法院、法庭给GTK给予从宽处理,给予其继续奉献狱政事业、贡献国家和政府的一次机会,对被告人GTK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判。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此 致
XXX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