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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原告人某故意杀人案辩论意见

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某故意杀人案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五位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五位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仔细询问了五原告人案情及其真实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并认真研读了在案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代理五原告人发表控诉和赔偿诉求意见如下: 一、五原告人极力请求对被告人ZFQ依法应当判处极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20XX年6月1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ZFQ在其家中院内看到SMM的红色三轮电动车停放在SMM家的枣园地头位置,其判断SMM在地里劳作。ZFQ想到两天前好心提醒SMM清理灌溉土渠内的杂草时SMM非但不领情,还对其进行辱骂,其心生怨恨,联想到多年来遭到SMM家人的欺辱,便产生了想要杀死SMM的想法,遂从家中库房工具箱内拿了一把自制榔头,将榔头藏于背后,步行至SMM劳作的枣园内。此时SMM刚好打药至地头置,ZFQ见到SMM后假借问其“枣子结的好不好”,趁SMM不备,右手从后腰位置取出榔头,由上而下挥舞击打SMM头部,将其打倒,过程中SMM向其求饶称:“不要打了,......。”ZFQ听后并未理会,继续使用榔头击打SMM头部、面部数下。过程中其仍不解气,遂双手紧紧掐住SMM颈部约1分钟,直至其一动不动才松手,待120救护车到后经确认SMM已经当场死亡。 通过以上基本案件事实及在案ZFQ的能够确定的供述可知其作案有事先缜密构思、步骤清晰、手段残忍、犯意坚决。 (一)被告人ZFQ故意杀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是蓄意的,而不是临时起意。 首先,被告人ZFQ蓄意杀人支付杀人犯意明显且产生已久。 有20XX.6.1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ZFQ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1份《讯问笔录》13页(卷2P11-卷2P23)内容能够证实,详见“问:你为什么要杀害SMM?答:因为他骂我,还要打我,我就把他杀了。”“问:你为什么要拿着榔头去找SMM?答:我想不通SMM和他的家人为什么要这么欺负我,我看SMM一个人在地里,我就想把SMM杀了,当时我也不想活了。”。代理人认为截至开庭当天在案无证据证明“因为他骂我,还要打我”“我想不通SMM和他的家人为什么要这么欺负我”这些事实,但“我就把他杀了”“我就想把SMM杀了,当时我也不想活了。” ZFQ第2次《讯问笔录》(20XX.6.12)8页(卷2P24-卷2P31)内容:“问: 你为什么要杀害SMM?答:......,我也不知道怎么想的,我就去把他杀了。” 这是被告人的确定的杀人供述,可见被告人早有杀害SMM的想法,并不是案发当天才想杀人的。 其次,被告人杀人有一个清晰的计划。 有20XX.6.1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ZFQ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1份《讯问笔录》13页(卷2P11-卷2P23)内容证实:“问:把你杀害SMM的详细经过给我们讲一下?答:......我在家门口看到SMM的电动三路车停在他家枣树地头位置,想着想着我就去我家库房的工具箱拿了一把榔头,我将右手从身体右侧绕到背后拿着榔头,就这样我带着榔头去SMM的枣树地找他,我过去的时候SMM正背着喷雾器在给枣树打药,我过去后他也看到我了,我们当时面对面站着,我说:“你在打药麻”,说完后我将右手的榔头扬起来”“问:你拿上榔头之后,是怎么携带的? 答:我用右手从身体右侧绕到背后拿着榔头。问:你为什么要将右手绕在背后拿着榔头呢?答:我怕SMM看到我拿着榔头,所以我就用右手绕过去从背后拿着榔头,这样他就看不到。”。 ZFQ第2次《讯问笔录》(20XX.6.12)8页(卷2P24-卷2P31)内容:“问:你有没有想过怎么打他?答:用榔头敲他的头,把他敲死。” 可见被告人ZFQ作案经过是先是踩点确定被害人在枣园及所在位置、寻找想好的作案行凶工具榔头、有意隐蔽榔头、走到SMM跟前佯装问候“你在打药吗”、趁SMM打药不备时实施了杀人行为,足见被告人ZFQ杀人是早有预谋的,并进行了一系列安排。 再次,被告人ZFQ杀死SMM犯意极其坚决,其急切让SMM必死的故意和必死结果愿望极其强烈,其行为极其恐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极其恶劣。 通过被告人的在案《讯问笔录》供述,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人ZFQ到案发现场后佯装问候面对七十三岁的毫无防备老人SMM,其使用铁榔头敲打的暴烈手段,其在被害人SMM向其求生求绕时加剧其暴行,在被害人求饶求救时,被告人抱着让SMM非死不可的决心,其更为可恶可恨的恶劣的情节是在被害人SMM被其用榔头击打头部倒地仍不放过还用双手掐别害人的脖子唯恐不死,被告人ZFQ行为可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对被告人ZFQ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1份《讯问笔录》(20XX.6.11)13页(卷2P11-卷2P23)内容“问:你拿着榔头找SMM的目的是什么?答:就想过去把他打死。问:你有没有想过怎么把他打死?答:拿上榔头过去敲他的头,把他敲死。”“问:你用榔头打在SMM头顶,他是什么反应?答:打的他开始叫唤,说:“你别打了,......”。我说:“不行,我要打死你。”,之后我又把榔头扬起来在SMM头顶位置打了4下左右,期间他用左 手向外格挡我的榔头,我双手抱着他的头部把他按倒在地上,将他按倒后我又拿着榔头朝他左侧耳朵位置打了一榔头, 打完后我用双手掐着他的脖子,掐了2、3分钟后我发现他停止呼吸了,我就把他放开并报警了。问:SMM说“让你别打了,他以后不打你,不骂你了”,你为什么说“不行,我要打死你”,之后又继续打他呢?答:我当时就想把他打死。”ZFQ第2次《讯问笔录》(20XX.6.12)8页(卷2P24-卷2P31)内容:“问:你有没有想过怎么打他?答:用榔头敲他的头,把他敲死。”“问:你为什么要掐SMM脖子?答:我发现SMM还有呼吸,没有死,我掐他脖子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他掐死。”“问:你用榔头打SMM的整个过程中,SMM是否呼救、喊叫?答:他喊叫了,喊的是救命,喊了2声,声音不大。”“问:你打完SMM后,SMM是什么状态?答:我掐完他脖子以后发现他已经没有呼吸了,我就判断SMM已经死了。”“问:你使用榔头打SMM头部外,是否打他其他部位?答:没有。问:你为什么不用榔头打SMM身体其他部位呢?答:打其他部位不容易打死他。”。 KXX公安局刑警大队ZFQ第五次《讯问笔录》(20XX.6.28)6页(卷2P37-卷2P42)“问:你见到SMM后,为什么要用榔头打SMM头部呢?答:就想打死他。”“问:你用榔头打SMM头部,他什么反应? 答:他被我打了以后一边喊救命,一边求我,让我别打了。问:他是怎么求你的?答:他说:别打了,我和我家里人以后再不打你,不骂你了”,我说:“不行,打死你。”问:SMM倒地后,你为什么还要掐他脖子?答:我想要把他掐死。”“问:你掐完SMM脖子后,他什么反应?答:我觉的掐到他没有什么呼吸、反应了。” 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以上证据让我们清晰地看到被害人SMM死亡原因 从这些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杀人用铁榔头击打于致命部位、力度均反映出被告人当时为达到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目的,其杀人手段铁榔头打击致命部位并掐脖子已经到了丧心病狂、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程度。五原告人绝不饶恕被告人的极其残酷的的杀人行为。 (二)从案卷中本案被告人ZFQ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其杀害SMM的真正的理由很简单ZFQ是“不想活了”而杀人的。有关ZFQ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供述的“SMM和他的家人为什么要这么一直欺负我”想到两天前好心提醒SMM清理灌溉土渠内的杂草时SMM非但不领情,还对其进行辱骂,联想到多年来遭到SMM家人的欺辱,便产生了想要杀死SMM的想法,五原告人认为,ZFQ这些自说杀人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1.无证据证实ZFQ自说的上述杀人理由,更无证据证实SMM因杂草的事骂ZFQ了。 2.再说自从2011年ZFQ打了JXM后,SMM家与ZFQ、JXL都不来往了,如何来的SMM家这么多年一直欺负ZFQ时间前提和条件。 3.通过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的供述能够去伪存真,可以得出被告人自己不想活了而杀人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ZFQ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1份《讯问笔录》13页(20XX.6.11)(卷2P11-卷2P23)内容“问:你为什么要拿着榔头去找SMM?答:我想不通SMM和他的家人为什么要这么欺负我,我看SMM一个人在地里,我就想把SMM杀了,当时我也不想活了。” 4.公安机关对被告人ZFQ第五次的讯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20XX.6.28)6页(卷2P37-卷2P42)中供述的杀人理由是“我气不过他以前欺负我(让我给他老婆陆头、下跪)”,但综合全案JXM、JXL、SZQ等人笔录证实,是ZFQ自己因打了JXM跪的认错,更能证实SMM并不知道ZFQ认错的事且SMM不在ZFQ认错现场。 5.综上事实被告人ZFQ杀人的理由只能是其自说自证,不符合刑事证据查证属实的要求,唯有“我就想把SMM杀了,当时我也不想活了。”的理由确定。 (三)本案SMM是被害人其没有任何过错,无证据证明被害人SMM有过错。 (四)被告人ZFQ自首情节应当不予认定。 被告人ZFQ虽然自动投案,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五次《讯问笔录》(20XX.6.28)中供述“打人”开始有避罪的嫌疑了,在20XX.8.5KXX公安局刑警大队ZFQ第6次《讯问笔录》6页(卷2P43-卷2P48)中,被告人开始有畏罪有避罪的行为了,与翻供无异,其开始不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有20XX.8.5KXX公安局刑警大队ZFQ第6次《讯问笔录》6页(卷2P43-卷2P48)内容可证实“问:你把当时事情发生的具体经过讲一下?答:我想不起来了。问:你为什么想不起来了?答:ZFQ沉默约1分钟后回答脑子想不起来了。问:为什么公安机关之前讯问你的时候,你可以想起来,现在想不起来了?答:ZFQ多次重复 “我想不起来了”。”“问:你是怎么杀害SMM的?答:我记不住了。问:你杀害SMM,是否使用什么工具?答:我记不住了。问:ZFQ,你要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提问,你听明白没有?答:听明白了。问:你杀害SMM,是否使用什么工具?答:我记不住了。问:ZFQ,你好好想一想,你什么都记不起来了吗?答:ZFQ沉默1分钟后回答记不起来了。问:ZFQ,你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是否有人给你指供诱供?答:没有。问:既然没有,为什么关于你杀害SMM的事情经过你什么都记不起来了? 答:我记不起来了。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你记不起来了?答:我记不起来了,就是不知道。问:SMM是怎么死的?答:被打死的。问:SMM是被谁打死的?答: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问:SMM是怎么被打死的?答:我记不清了。”“问:和你有什么关系?答:我记不清了。问:我再次提醒你,你要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提问,你听明白没有?答:听明白了。问:我再次问你,SMM的死和你有什么关系?答:我记不清了,不知道。问:SMM的死亡是不是你造成的?答:是我造成的。问:具体是你怎 么造成的?答:我记不清了。问:你是否认罪认罚?答:我认罪,杀人偿命,SMM就是我杀的,但是怎么杀的,用什么杀的我都记不请了。”。据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也是如此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如此情形下能够认定他被告人ZFQ认罪?连SMM是谁打死的其供述都不知道能够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后的讯问笔录也有此种情形,被告人开始畏罪避罪情节非常明显,实质翻供情节客观存在,认罪态度很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五)即使被告人ZFQ自动投案,其故意杀死一个七十三岁的老年人不可饶恕,其应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对被告人ZFQ从重判决。 综上所述,五原告人认为被告人ZFQ本案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被告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任何量刑情节,应当从严追究并从重判处被告人ZFQ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原告人JXM失去忠厚老实老伴,致使老年生活孤独必然,造成另四原告人失去了善良至亲致敬的好父亲,被告人的行为给五原告人即五个家庭的所有亲人带来的伤痛沉痛无比,所有亲人至今还在处在悲痛之中,案件带来的阴影无法挥去,在天被害人亡灵亡魂更是期待法律对犯罪凶手的严惩,杀人应当付出代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杀人偿命是常理也是法理,五原告人恳请并期待法庭对被告人的公平、公正、公道的从严判决。 二、被告人ZFQ应当承担对五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 综上所述,被告人ZFQ杀人是有预谋的,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并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告慰被害人。此外,被告人还应承担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家属心灵上的伤害。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五原告人代理人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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