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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注意事项
有问题要咨询?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注意事项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也就是对他人权益在特定条件的进行的转嫁,使自己可以占有、使用他的权益、所有物。但是用益物权的确认通常不是那么顺利,程序过程中会有不可预期的阻碍、纠纷,如何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可得利益?下面将为你介绍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的相关知识。 一、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确认纠的管辖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常见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地役权 1、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分别说明: 2、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373条规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的合同。根据《民法典》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有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3.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4.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但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2、5.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过、登记,不得处分。 2、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四、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五、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1、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2、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3、根据《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六、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典权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七、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用益权 1、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 2、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3、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因为: 3、1,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政策的不断改进,永佃权已趋式微,甚至消灭; 3、2,永佃权作为封建剥削的工具,已在大陆消失近40年,这种国情不能不予考虑; 3、3,使用用益权而不使用永佃权,国外已有立法先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的是用益权,而没有规定永佃权。 以上就是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以及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获得收益,没有土地的人就必须对他人土地进行租赁。用益物权,其实就是没有土地的人向有土地的人进行的有偿租借。如果您有更多相关知识疑问,可以选择向律师进行咨询。 ... ·还没有文章 ·办理收养公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收养公证的材料有哪些一、收养公证中收养人需提供哪些资料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二)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农民家庭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家庭通过签订这个合同来确定对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可以依此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土地...... ·在企业进行解雇员工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赔付的问题,我们在进 在企业进行解雇员工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赔付的问题,我们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政策标准来进行确定赔偿的多少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雇赔偿的政策有哪些呢?最新的法律法规包括些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劳动合同法解雇...... ·盐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规定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子、女、同胞兄弟、姐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由在押人员近亲属向办案机关申请,有关呈批...... ·德州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2018年初嫌疑人家属经一位同行朋友介绍,给我打电话咨询涉嫌能过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家属咨询如果能尽快了申请取保候审,在电话我对其作了简明厄要的解答。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无法做出是否条例取保候审条件,...... ·南京离婚子女抚养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法律纠纷,解答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判决书、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离婚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问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直接..子女......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公司办理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 我们在进行办理五险一金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材料的,只有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才可以顺利的办理成功。那么,公司办理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呢?交五金一险有什么好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一、公司办理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新员工办理...... ·欠债不还杀人犯什么罪 欠债不还杀人犯什么罪一、欠债不还杀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欠债人赖账不还钱,砍死他的话涉嫌故意杀人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法人独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范本怎么写? 法人独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范本怎么写?法人独资企业一般来讲是不需要开股东会的,因此很多人对股东会这方面的知识就不够熟悉,一旦发生特殊原因开股东会之后,您都不知道法人独资企业股东会决议怎么写,其实股东会决议也是非常简单的,只需要把相关事项写清楚...... 相关法律问答: ·吵架的时候如果有人拿x砍我,但没有砍到我,他是否构成了犯罪?我该怎么办? ·离婚后房产没有分割清楚矛盾不断该怎样解决 ·我能打官司告他吗?,.我男朋友有老婆孩子.可我不知道.意外怀孕.后来他走了.我是 ·请问我在2014建了一个彩钢房2016已经确权这样的情况能受到保护吗 ·离婚抚养费纠纷和账务纠纷 ·容留他人吸x怎么处理 ·老人因人行道上未拆除干净的灯杆跘倒,造成死亡如何维权 ·公司单方面立即裁人的赔偿金和补偿金如何算 ·你好,涉嫌猥亵儿童罪,一般怎么处理? ·邻居把我家房子推到了,还打了人,构不成犯罪,请问民事诉讼要怎样诉讼??? ·新拆迁法对大龄子女大的补偿和安置 ·即墨区原佳丽毛巾厂上班的档案年龄错了身份证是对的现在已到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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