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效的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一般会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否则,会承担更多的迟延履行责任,或者被告会和原告协商,签订合理的还款协议,以此免除自身被强制
执行的风险。但即便如此,仍然会存在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债务人,视法律判决为儿戏,通过各种投机倒把的手段,拖延支付判决义务,甚至会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和法院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那么,债权人该如何办呢?
对此,刑法对债权人的权利赋予了更为有力的保证,如果被
执行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直接追究当事人的据不履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1、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
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
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
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
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协助
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四)被
执行人、担保人、协助
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
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
执行人、协助
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
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
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
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
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
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
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
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执行人员进入
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
执行现场,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
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
执行器械、
执行人员服装以及
执行公务证件,致使
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
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被
执行人触犯了以上刑法,债权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对维权的过程存在很多当事人无法完成的技巧和权利,你完全可以委托律师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