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
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
合同法所确立的
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
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
违约金,
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
违约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
违约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
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
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
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
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
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
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
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
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
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违约金
1、
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
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
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
违约金和约定
违约金;
(2)惩罚性
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
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
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
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
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
合同中预先约定的(
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
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
合同义务)。
2、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
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30%);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
违约金,即使
违约金比例高到大于实际损失,也必须按照
合同条款进行
违约责任追究。一般来说,
合同中注明
违约责任是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发生
违约情况,如果没有实际的
违约行为,那么
合同中的
违约金也只有其象征性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