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驳回
起诉后能否再
起诉起诉是一种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许多公民在受到别人的侵害时一般不会先
起诉,而是选择协商,协商不成才会
起诉。
起诉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然法院会驳回
起诉。那么当事人在法院驳回
起诉后能否再
起诉?接下来为您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可以再
起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诉的,如果符合
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然,如果你对一审法院的“驳回
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
上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
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驳回
起诉后能否再
起诉,可以重新
起诉的条件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
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
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
起诉的裁定
上诉或重新
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诉的,如果符合
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
起诉后还可以重新
起诉。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
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这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诉,符合
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如何判断适用,实践中存在歧义。驳回
起诉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
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
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
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
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
起诉条件要求,驳回
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
起诉条件后再次
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从《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
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
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驳回
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当事人都享有诉权,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具体案件诉权的使用不能重复,判断再次
起诉是否违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审”原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审案资源的浪费与否。综上所述,对于驳回
起诉后能否再
起诉,《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重新
起诉。但在确定是否能够重新
起诉时,又要考虑到诸多实际问题,依据实际案件的情形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联系实际。同时,这也是诉权中应囊括的内容:当事人不仅有权
起诉,更合理合法享有驳回
起诉后再
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