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
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情况下
离婚可要求赔偿
1、可要求
离婚赔偿的情况如下: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具体说来,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
离婚。也就是说,
离婚赔偿应该以
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
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
离婚赔偿,必须与
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没有提起
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
离婚 赔偿诉讼。
二、
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提出
关于
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
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
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
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
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
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它也有四个构成要件,只要满足这些要件,就可以要求婚姻的对方给予赔偿,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要件的举证一般比较困难。所以,当您准备要求对方给予
离婚损害赔偿时,不妨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