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与
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总额补差,应理解为相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参与总额补差,而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应分别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
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有项目,受害人可以在
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这些赔偿,
工伤赔偿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项目,不能计算到总额补差的范围内。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这些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
工伤赔偿中有性质相同的项目,应作总额补差。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
工伤赔偿中的特有项目,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不能参与总额补差。二、
交通事故与
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偿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
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
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
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
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
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三、由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
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1)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
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
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
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
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
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
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
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
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
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
保险待遇。综合上面所说的,受害者在发生了事故之后如果同时可以获得事故赔偿与工伤的赔偿,那么在赔偿的时候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给予,而存在的差额就会由企业或者是工伤
保险机构来进行补足差额,从而可以保障到受害到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