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婚姻登记地法院
管辖吗
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
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
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赵娜律师对
离婚诉讼
管辖法院做如下总结:(一)“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包括
离婚案件在内的普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二)“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四)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户口被注销及户口迁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五)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
管辖。(六)军婚情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综上所述,
起诉离婚不按照婚姻登记地法院确定
管辖,可以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到被告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地方人民法院进行
起诉,
起诉离婚并不一定会判决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