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
抚养权可以变更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孩子
抚养权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
离婚还是诉讼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
离婚的应向办理
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
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2、可以向法院
起诉变更孩子的
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
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
离婚案件,不是对原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
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诉。二、
离婚后能否轮流抚养子女一般情况下,父母
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来在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养独生子女情况非常多,于是出现了由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现象。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一方面能够减少因父母
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
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
起诉。针对于子女的
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在进行
离婚的时候已经确定了
抚养权,但是在之后其中一方想要变更
抚养权的话,可以进行相关的商议。商议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抚养权。如果对方的确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相关的法律诉讼来获得
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