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人民
法院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合议庭经审查发现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第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立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裁决的。没有
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无
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第二,
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不论是涉外
仲裁,是国内
仲裁,对不属于
仲裁协议范围或
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
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第五,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六,
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七,人民
法院认定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
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不是撤销该
仲裁裁决。裁定不予
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申请
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
执行。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
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
执行:(一)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有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
仲裁员或者进行
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与
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
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人民
法院认定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仲裁裁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
执行。不过,若是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可以不予
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重新申请
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