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工程
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
合同的,可以解除
建筑工程
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③承包人在
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
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
违约,且符合承包
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
合同的条件;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
合同。
四、经
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
建筑工程
合同。
工程
合同的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
合同效力的规定,直接导致工程
合同无效,从而需要解除工程
合同。当然,如果工程当事人经过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的,那么也是可以解除工程
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工程
合同都享有解除权。但是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可以解除工程
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