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
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
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 只有明确
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
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
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
合同的性质及
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
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
违约责任;只有明确
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
合同的有效性。
关于
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
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
合同内容、
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
合同无效,整个
合同无效并不导致
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
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
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
合同。
所谓
合同的平衡性是指
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
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
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
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
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
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
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
合同时,还往往为
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
实践中,大量
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
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
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
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
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
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
合同可操作性是
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
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BOT
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
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
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
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
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
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