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财产被诉前
保全怎么办?
财产被诉前
保全了的话应该尽快履行相关义务,或向人民
法院提出财产
保全异议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
财产
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
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
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
保全申请的。
人民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二、财产
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
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申请财产
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
起诉致财产
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
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
执行。
4、
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
保全落空。
三、财产
保全的相关规定
人民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
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
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财产不可能无故就被采取了
保全措施,被采取
保全措施一定是自己在诉讼活动还没有开始之前就想方设法的转移个人财产了。那人民
法院采取这种措施也是为了确保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到这种情况还执迷不悟,直到自己履行应尽义务之前,财产都会被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