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
合同有什么特征1.行纪
合同是独 立有名
合同我国民法典对行纪
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 立有名
合同。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行纪
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
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4.标的是行为行纪
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
合同的目的,是行纪
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
合同的标的是行为。5.行纪
合同是有偿
合同、诺成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 偿服务,所以行纪
合同是双务有偿
合同。行纪
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
合同是诺成
合同,不要式
合同。二、行纪
合同与与委托
合同的区别:(1)委托
合同又称委任
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
合同;行纪
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2)委托
合同既可以是有偿
合同,也可以是无偿
合同;行纪
合同属于有偿
合同。(3)委托
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
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4)委托
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
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
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
合同。在行纪
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
合同为双务、有偿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