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能导致
商标转让无效
商标转让无效通常会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
商标。2、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
商标局已注销的
商标。3、他人已向
商标局提出该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擅自改变了注册
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
商标转让有什么注意实现1、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
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
商标在
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2、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能核准的,
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3、转让申请核准后,
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
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4、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
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5、如果是申请人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
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6、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
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7、
商标局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8、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9、
商标局对转让
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0、
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
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
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要求提供公证或中止对转让
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11、
商标权利人发现其
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
商标转让作出决定。12、转让注册
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在取得
商标专用权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转让
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办理
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
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
商标局
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选择哪种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
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
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
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
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