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
保全担保风险是什么?
一、诉前财产
保全担保风险是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
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
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
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
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会将被告的财产冻结等。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
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
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
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赔偿。
二、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财产
保全分为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中财产
保全两种,他们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诉前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
起诉前财产
保全;
2、诉前财产
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诉中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
3、诉讼中财产
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
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
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提
起诉讼后也是可以合法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一方有故意隐瞒或者是转移财产的情况是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的。那么在申请财产
保全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将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提交至法院,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财产
保全的申请后也是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是否同意财产
保全的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