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行政机关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
执行决定。强制
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
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
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二、行政强制
执行的特征包括哪些?1、行政强制
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
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
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
执行内容。3、强制
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
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行政强制
执行不允许进行
执行和解。行政强制
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
执行而与被
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三、法院行政强制
执行的手续是怎样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
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
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
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综上所述,被处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强制
执行,当然,在实施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其送达催告书,里面写清强制
执行的时间方式,理由依据等。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行政强制过程中,是不允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