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
执行权吗?行政强制
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授权哪些机关行使
执行权,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
行政处罚决定难以
执行时向法院申请
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
执行。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
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
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
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上述行政强制
执行权。
行政处罚的
执行作为实现
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
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
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
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
执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
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
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
执行的,强制
执行。依照这一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
拘留决定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
拘留的
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因此这一规定也就赋予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
执行权。人民法院也是
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执行机关。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于
行政处罚强制
执行机关一般来说是属于人民法院。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不进行配合的话,需要进行强制
执行,需要向法院提起相关申请才行,但是针对于公安机关这一类的相关行政机构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
执行逮捕或者是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