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驳回诉请怎么办?
一、行政强制
执行驳回诉请怎么办?
强制
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在
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
执行的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二是当
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
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
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
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
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
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
管辖法院是负责案件
执行的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
管辖规定不适用于
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
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
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五)案外人的
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
执行标的
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
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
执行异议提
起诉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
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一)至(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
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
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
执行标的继续
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院对
执行标的裁定中止
执行后,申请
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
执行标的采取的
执行措施。因此,做为
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
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法院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
执行人为被告。被
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
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
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
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
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
执行人反对申请
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
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
执行人不反对申请
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
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
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做出了中止
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
执行人是会提起
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
执行人就是不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
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
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
起诉,但不能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
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
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
执行的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二是当
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