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主体效力如何?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之间签订的
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
第一,如果是涉及人身方面的
合同,比如劳务,技术入伙等
合同,因为
合同当事人死亡,该
合同无法举行那么
合同终止;
第二,普通的
合同如果当事人死亡,可以由死者的继承人表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该
合同内容,争取其继承人的意见后确定
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于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
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显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属于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这并不是说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
合同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一方当事人死亡后,
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若当事人不在
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
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
合同解除权,
合同权利义务还应继续存在。
扩展资料:
需要
合同当事人本人亲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
合同,如雇佣
合同、劳动
合同、需要承揽人本人亲自履行的承揽
合同等,受雇人、劳动者、承揽人一方死亡的,
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
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
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
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
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含有人身依附的
合同属于根据
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
合同。
合同是双方行为,所以至少要有两个人才能成立一个
合同,
合同的效力和
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
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
合同就无效,
合同还可能涉及到效力待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