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仲裁裁决能否追加担保人?1、在
执行程序中,如果被
执行人无财产可供
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
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
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
执行人。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
执行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
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
执行及暂缓
执行的期限。被
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
执行被
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3、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
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
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
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
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
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
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
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4、被
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
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
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
执行的被
执行人。5、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
执行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1、 暂缓
执行期限届满后被
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
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恢复
执行,并直接裁定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
执行人。2、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
执行人有便于
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
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三、被
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以被
执行1、理论上讲,被
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均可以被法院强制
执行。但是法院
执行中,
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
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法院也有职责依法调查被
执行人的财产信息。2、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积极调查被
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后由法院进一步查实后进行
执行,尤其是当前法院案件多、
执行人员少、各部门对法院的
执行不配合等因素困扰
执行,因此当事人主动另辟蹊径、查找线索成为案件得以成功
执行的关键。综上所述,仲裁裁决
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清偿的,应当
执行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被
执行人的所有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
执行,对于暂缓
执行期满,仍然没有履行义务的,或者担保人转移藏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请恢复
执行,不能变更担保人。人民法院应当优先
执行现金,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