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特点的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
执行特点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强制
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
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
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
执行内容。
3、强制
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
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
执行不允许进行
执行和解。行政强制
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
执行而与被
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行政强制
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
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
执行方式 。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
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
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
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
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申请强制
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
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
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
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后,不是每次对方都履行义务,缴纳罚款的,如果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启动强制
执行程序。和民事
执行不同,行政
执行有自身特点,其
执行对象广泛、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不得和解,并且可以有行政机关自行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