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行政强制
执行由谁
执行
一、法院的行政强制
执行由谁
执行?
法院的行政强制
执行由法院
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
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
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
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
执行为例外"。
二、强制
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一) 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
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
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行政强制
执行其特征是什么?
(1)行政强制
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
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 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
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
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 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总之,一般也不可能法院作出的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再交由行政单位自己去
执行,如果行政单位自己就有行政强制
执行的权利的话,就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了。不过,实际上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基本上都有强制
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