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裁决后还能再再次
仲裁吗?不可再次申请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9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
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
仲裁协议申请
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
执行。二、
仲裁基本制度确立什么样的
仲裁制度,直接关系
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仲裁法在总结中国
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
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1、协议
仲裁这是
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
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仲裁法规定
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
合同中写明的
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
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
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
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2、或裁或审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应当向
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不能向
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也不受理有
仲裁协议的
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
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
仲裁而将争议
起诉到
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
仲裁协议向
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要求
法院驳回
起诉,
法院按照
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
仲裁协议的
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
仲裁。3、一裁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9条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
法院提出
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仲裁后不能
起诉,因为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也就是说纠纷经过
仲裁以后就不能够再
起诉了,并且人民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如果发现有
仲裁协议也应该告知其申请
仲裁。在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也是可能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在提起了劳动争议
仲裁后又同意在私下解决纠纷的情况时,这时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撤回
劳动仲裁的申请,同时在裁决后也是不可以再次提起
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