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
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撤销
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
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提出的请求的当事人不同,以及提出请求的时限也不一样。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
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
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
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
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之后,
法院对是否
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
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
执行人所提出
执行申请的
法院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
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
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
法院在审查撤销
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
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
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
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法院认为可以由
仲裁庭重新
仲裁的,应通知
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
仲裁;而在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法院不可要求
仲裁庭重新
仲裁。
二、撤销
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
执行的共同点是什么?
(一)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
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
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
法院对
仲裁的监督来保证
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
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而撤销
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
执行也是有共同点的,如果二者都是通过
法院对
仲裁监督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而且,都是通过当事人申请之后
法院进行裁决或是不予
执行,而
仲裁协议失效后可以重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