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
保全执行受偿可以优先吗?不可以优先受偿,财产
保全期间,财产是处理冻结状态的,不可以私自
执行受偿处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
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
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
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
执行的财产被
执行完毕前,对该被
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
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
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诉讼
保全只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不管是诉前
保全还是诉中
保全都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
执行,其目的均是为了日后更好的
执行,而不是将诉讼
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
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
保全也无从可保。二、财产
保全的范围。财产
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
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
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时,
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财产
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
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
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关诉前财产
保全的
执行和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财产情况而定,特别是对于因财产被侵权的,可以合法的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但不存在对哪部分债务或者债权进行优先受偿的情况,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财产
保全范围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