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
管辖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
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
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
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二、公安机关对重婚罪具有
管辖权吗?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有案件
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
管辖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机关有案件
管辖权。很多时候在一起重婚案件当中,可能原配跟重婚案件当中的所谓第三者都是受害人,在原配还没有
起诉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就已经
起诉了,或者原配跟受害人同时
起诉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的话,由哪个法院
管辖更为适宜,就由哪个人民法院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