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法院怎么强制
执行?
一、欠钱不还法院怎么强制
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
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
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
执行书或者移交
执行书,应当向被
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
执行。被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时,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
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
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
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
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
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
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
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强制
执行的法律规定
关于强制
执行法院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
执行人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
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
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
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
执行完毕,也应当将
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
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
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
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
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
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
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
执行人的存款、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社会上时常有出现欠钱不还的老赖,这种人一般拿他们没办法,所以就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如果已经收到法院的警告还是不还钱,那么法院就可以
执行强制措施了,比如去当事人家里查封当事人的资产,变卖当事人的财产还账等等。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
·
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
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一、债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
哪些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哪些银行借款合同无效银行在与个人或企业进行借款的时候也是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的,当然,这个借款合同也是出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但需要注意,实践中,也有可能发生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哪些银行借款合同无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哪些银行借款合同无效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
一、婚前协议关于财产抚养权的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一、婚前协议关于财产抚养权的分割条款是否有效?婚前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关于约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就有可能无效,但不影响婚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
有借条无支付现金凭证能胜诉吗
有借条无支付现金凭证能胜诉吗?有借条无支付现金凭证的很难胜诉,因为没有付款凭证只有借条的话,借条是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结婚的聘金钱离婚时归谁?
结婚的聘金钱离婚时归谁?一、结婚的聘金钱离婚时归谁?夫妻离婚后,结婚的彩礼归哪一方所有,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等情形的,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
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中药材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有的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且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
有的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且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却发现商品房可能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就萌生了退房的念头。那么实践中,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都包括了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可以退房的情形具体包括了哪些1、主动违约型。很多购房者提出......·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一、成立工人出版社的条件是什么?
一、成立工人出版社的条件是什么?(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一、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申请辞职,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必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
喝酒后骑电动车是否算酒驾
喝酒后骑电动车是否算酒驾我们看到的酒驾一般都是在喝了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属于交通违章行为,此时就会对驾驶者做出处罚。但要是行为人喝酒后骑电动车上路呢,此时是否也算是法律上面规定的酒驾?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喝酒后骑......·
猥亵女童罪法律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猥亵女童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样的行为对于女童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会导致女童以后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指出要从严惩处的行为,女性在心理承受能力上是比较弱的,尤其是儿童心理发育还不健全的情况对其实施犯罪会......
·
南京公司破产律师
南京公司破产律师在破产重整、并购重组、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理论和实务经验,担任破产专项法......
出具欠条收据有什么注意的一方在欠另一方货款的情况下,一般会要求欠债的一方实际出具相应的欠条收据才行,这样对另一方的利益也......
很多职工现在已经在正常的工作了,作为一个天津人,现在最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天津五险一金比例与往年相比有没有什么新的变化,用......
就交通事故而言,其实也是根据实际造成的程度不同而进行分类的。不同损害程度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其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