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诉前财产
保全应该在财产所在地
起诉吗1、诉前财产
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申请。2、采取了诉前财产
保全案件的
管辖:在人民
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
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这里需要注意:(1)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
法院与案件的
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
管辖权的
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
保全的
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
保全而取得了
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2)申请人
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
保全的人民
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3)人民
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
法院对该案件没有
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
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
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
保全而取得
管辖权的限制。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
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
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
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
保全措施的人民
法院管辖。二、诉前财产
保全没结果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
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
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
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三、诉前财产
保全的诉讼特点。1、诉前财产
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
保全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
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2、诉前财产
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
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
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
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3、诉前财产
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被裁准后,就
起诉或不
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
起诉,人民
法院将解除
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
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
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
法院或其他有
管辖权的
法院起诉,
保全裁定在受理
法院继续有效。民诉法没有诉前
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
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时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
保全后三十日内
起诉而应解除诉前
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
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
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
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
起诉的,该
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时止。4、被
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
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
保全的对象,只是
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
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
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
保全。我国人民
法院在办理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应对这类案件的财产进行
保全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时,应驳回这类案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