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
保全案件
管辖法院是哪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
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
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
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
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管辖。在实践当中,不管诉前还是诉中,申请财产
保全的
管辖法院都是
起诉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
管辖。二、 财产
保全的解除和救济1、诉前
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
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
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
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
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
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
保全。在解除财产
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
保全的命令,解除
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
执行员
执行。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
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
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
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1)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
保全法院无
管辖权;(2)认为自己对被
保全的权益无责任;(3)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
保全措施;(4)举证证明
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
保全的数量;(5)案外人对诉前
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
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
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如果说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财产受到损失,法院也是可以对财产进行相应的保护,其中一般在采取财产
保全的时候分为诉讼
保全、诉前
保全、
执行前
保全三种方式,同时财产
保全也是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会
执行,否则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
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