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
保全没结果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
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二、诉讼特点1、诉前财产
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
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
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
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
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
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
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被裁准后,就
起诉或不
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
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
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
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
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
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民诉法没有诉前
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
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时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
保全后三十日内
起诉而应解除诉前
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
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
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
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
起诉的,该
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时止。 4、被
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
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
保全的对象,只是
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
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
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
保全。 我国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应对这类案件的财产进行
保全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时,应驳回这类案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