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管辖权异议怎么提?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上诉。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
法院或受诉
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
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时,而向受诉
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二、司法解释(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
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
法院为有
管辖权的
法院。”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3)
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
法院的
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
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
法院无
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
法院的
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
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5)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
起诉,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
法院的
管辖,如果他对受诉
法院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
管辖权的
法院起诉。无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行政强制
执行的过程中,是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主体来进行认定的,对于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认定上,需要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来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前提是该司法机关应当具备
管辖权,如果不具备
管辖权的则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