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予
执行和撤销的情形有什么不同?(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
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
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
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
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之后,
法院对是否
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三)
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
执行人所提出
执行申请的
法院提出。(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
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
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
法院在审查撤销
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
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
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五)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
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法院认为可以由
仲裁庭重新
仲裁的,应通知
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
仲裁;而在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
法院不可要求
仲裁庭重新
仲裁。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我国现行
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
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
法院对此案的
管辖权。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
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
执行。在当事人的权益受到的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提
起诉讼或者提起
仲裁的方式维权,
法院以及
仲裁机构也是会根据相关的证据做出相应的裁决,如果是通过诉讼维权时当事人对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是可以提起
上诉的,但是如果通过
仲裁是对
仲裁结果不服是不可以
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