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有哪些区别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是法律上的重婚; 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 为事实上的重婚。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形成事实婚姻, 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但在现实生活中, 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 在与他人婚外
同居时, 既不去登记结婚, 也不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 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 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 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 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当然, 重婚的含义与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有交叉重合之处, 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但这种
同居是有名分的, 即以夫妻名义相称, 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 亲戚、 朋友相称。重婚是导致夫妻
离婚的因素之一。重婚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件是自诉案件,既受害人自己体用证据,向法院
起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二、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二)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三)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婚姻案件的受害者发现这类违法人员的,应积极的收集这类案件证据,到当事人居住地的街道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收集这类人员的违法证据。诉讼到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
起诉办理,处罚这类违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