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
违约金与赔偿性
违约金的性质一样吗?惩罚性
违约金与赔偿性
违约金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区别如下:(一)惩罚性
违约金。惩罚性
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
违约金,又称
违约罚。此种
违约金于
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
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
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二)赔偿性
违约金。赔偿性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
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
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
违约金。此种
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
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规定的
违约金,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
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民法典
合同编》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
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
违约金。二、可以单方解除
合同的情形。《民法典
合同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大多数人在
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的时候,可能都不会清楚的去区分惩罚性
违约金或赔偿性
违约金,所以司法实践中默认为
合同当中约定的
违约金按照赔偿性
违约金处理。但一份
合同肯定不能同时存在惩罚性
违约金和赔偿性
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