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对象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
执行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
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
执行以行政主体和
法院为
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
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
执行内容。
3.强制
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
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
执行不允许进行
执行和解。行政强制
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
执行而与被
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行政强制
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
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
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
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
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
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
执行行政罚;二是
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
执行、
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
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
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
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强制
执行作为行政机关强制要求违法人员接受处罚的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强制
执行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和正文,避免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