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争取孩子的
抚养权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如何变更
抚养权1、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孩子
抚养权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
离婚还是诉讼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
离婚的应向办理
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
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2、可以向法院
起诉变更孩子的
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
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
离婚案件,不是对原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
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诉。三、依据《婚姻法》1、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夫妻
离婚后,无论什么时间,如果一方抚养能力发生变化,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权,变更子女
抚养权可以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变更,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子女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