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唯一
房产会被诉前财产
保全吗?1、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2、而且,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
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
执行人以
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
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
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
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
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
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
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
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
执行法院可以强制
执行被
执行人的唯一住房。1、第一、申请
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
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对被
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
房产且能够为被
执行人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此时可以申请
执行法院司法拍卖被
执行人的唯一住房。2、第二、申请
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
执行人在
执行过程当中,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恶意制造唯一住房对抗法院
执行。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被
执行人的唯一住房。3、第三、申请
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房的标准为被
执行人提供可以的居住房屋,或者承诺在司法拍卖被
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从拍卖后的变价款中为被
执行人预留5至8年的房租。此时就可以强制
执行其唯一住房。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即使被
执行人以该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
执行人以名下唯一
房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判定,被
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够维持其生活必须住房的,被
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
房产的,申请人按照廉租房不足为被
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