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离婚和诉讼
离婚有什么区别
协议
离婚
(一)协议
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
离婚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具有
管辖权;要求
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一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
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
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二)协议
离婚的办理
协议
离婚的主管机关由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
离婚的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三)
离婚登记的撤销
申请
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
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
离婚登记,对
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
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
离婚条件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
离婚
(一) 诉讼
离婚的概念
诉讼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
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
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
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在诉讼
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
离婚。
(二)诉讼
离婚的法律原则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
离婚或不
离婚的原则。
虽然
离婚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我们并不倡导
离婚的现象,因为这也就意味着某些家庭会走向破裂的结果,但是现阶段社会人们的思想比较开放,也会通过某些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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