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涉不动产
管辖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房屋租赁
合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
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二、婚后财产纠纷的
管辖因
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
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
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
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
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
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三、
离婚后怎么才能够对财产纠纷
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的财产纠纷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的介入,
管辖的部门就是人民法院,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具体的细节,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一定的漏洞,但是在生活中,因为涉及
离婚所以有关的问题解决就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