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
离婚和诉讼
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协议
离婚和诉讼
离婚的区别是在于是否是夫妻双方均同意或者是单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
离婚”,是指登记
离婚(协议
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是指
起诉离婚。
二、关于
起诉离婚的问题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
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
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
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
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
离婚,是指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
离婚并制作
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
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
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和子女养育等作出
离婚判决。
三、关于协议
离婚的问题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自身有如下特点:
(一)调整关系的人身性。
离婚协议调整的是最为密切、重要和复杂的姻亲形式的夫妻关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容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
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
离婚的基本条件,"双方自愿"是协议
离婚的基本条件,究其协议
离婚的实质也是"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或协议只是处理
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已,
离婚标准上无质的区别,
离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种多样,无须一一列举。
(三)感情纠葛的复杂性。夫妻
离婚时难免受亲情、社会、地位、前途、经济、工作等诸因素影响,各种感情复杂交叉,在处理
离婚事宜上犹豫不决,易出反复,难以准确把握。
(四)
离婚方式的平和性。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但具感情对立性,为减少影响,照顾情面,掩盖感情对立,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利于理智协商
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
(五)产权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统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约定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并存,产权人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多种财产制相互包容转化、限制补充,给正确区分产权带来难度。
(六)财产债务的隐蔽性。家庭财产种类繁多,形态不一,有的易转移和隐藏,
离婚时难以查清。若有意废债,约定共同财产,隐瞒债务,他人债权将受威胁,埋下纠纷隐患。
(七)协议内容的易变性。
离婚后,权、抚养费数额、子女健康教育、谋职等因素会随时间、感情、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处理不好势必影响
离婚双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会稳定。
生活中的夫妻
离婚问题我么们并不陌生。基本的
离婚方式是两种,也就是正文中提到的协议
离婚和诉讼
离婚。协议
离婚是男女双方就各项问题做出统一一致的决定,属于自愿
离婚,而诉讼
离婚是在其中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的
离婚方式,涉及的各项问题需要提供材料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后,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